大連裝備紀委〔2020〕每周一鑒 第23期
一、概念及紀法依據
1.提醒談話。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六條,提醒談話主要是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日常管理監督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及時對其開展黨內談話。提醒談話是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有力措施。
2.談話提醒。明確提出“談話提醒”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其中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黨內法規主要有《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
從各類法律法規看,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并不唯一,黨組織、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均可使用,但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的占多數,特別是監察法出臺后,以國家法律形式規定了“談話提醒”,目前實踐中也多以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討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的情形。從各類規定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談話提醒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為調查核實的方式,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接到對干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干部把問題講清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也屬此類;另一種是作為結果處置的方式,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后可采取談話提醒方式處置,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亦屬此類。
二、主要區別
一是談話主體和對象不同。提醒談話主體是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任班子成員的紀委書記或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一些地方在實踐中可委托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談話對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圍內的黨員領導干部,有的還將談話對象延伸到一般的黨員干部等。而談話提醒主體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組織一把手開展談話;談話對象是管轄范圍內的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
二是適用情形和條件不同。提醒談話主要適用于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干部,一般尚未構成違紀違法的情形。而談話提醒適用于一般性違紀問題,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屬于事實清楚、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或法律責任的情形。
三是監督性質和目的不同。提醒談話是黨內談話的一種,在黨內監督體系中屬于黨委(黨組)的監督,其主要目的是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從嚴管黨治黨,對小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體現組織的關心和愛護。而談話提醒屬于紀委監委的專責監督,是“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的具體措施,其目的是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監督對象的輕微違紀違法問題,防止小錯釀大錯,體現了嚴管就是厚愛。
四是結果運用不同。提醒談話作為踐行黨內談話制度的預防性談話措施,目前沒有規定必須記入個人檔案資料中,實踐中一般只要求對提醒談話內容做好記錄、建檔立卷,對被談話人的影響主要是預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談話提醒涉及的輕微違紀違法問題將會記錄在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七條、第三十條,談話提醒有關材料應當存入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
三、實操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是適用主體交叉問題。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作為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干部,同時為兩類談話的適用主體,實踐中主要根據談話對象和適用情形區分運用。比如:對紀檢監察干部或受黨組織委托對其他黨員領導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開展的為提醒談話;對黨員干部或監察對象的輕微違紀違法問題開展的為談話提醒。
二是適用主體轉換問題。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八條,紀委監委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組織一把手或有關機關、人員開展談話提醒。實踐中一些地區也進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紀委監委對涉及下級區委常委的問題線索,視情況委托區委書記對其進行談話提醒,督促談話對象如實反映情況、說明問題。采取委托一把手談話方式處置領導班子成員的問題線索,在實踐中亦取得了較好效果。
(來源:大連紀檢監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