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2月6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21年3月31日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大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020年12月,大連城市信用監測排名已躍居全國第五位。隨著我市城市信用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在國家信用立法尚未出臺前,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信用地方性法規,支撐現有實踐的新要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條例》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并與《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進行銜接,將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功經驗上升為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政府各職能部門等信用建設工作職責,規范了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明晰了保護信用主體權益和信用信息安全,確保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有法可依,并提出積極促進信用行業規范性發展要求,為全市社會信用體系有效運行構建起良好的法治環境。
《條例》共八章六十三條,分別從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障、社會信用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一、重要概念,《條例》給予科學界定
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條例》科學界定了社會信用、社會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等概念,明晰了適用范圍,確立了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規范發展、重點突破、強化應用的原則。同時,要求“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披露、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必要、客觀、安全、審慎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社會信用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的狀態。
《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用來識別、分析和判斷社會信用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生成的社會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或者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生成的社會信用信息。
二、信息采集,《條例》圈定紅線規范
《條例》從鼓勵與規范兩個角度對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作出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鼓勵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記錄自身業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信用信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交易平臺運營服務企業等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依法記錄其會員、成員的市場信用信息。
為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提供主體采集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被采集人本人同意并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采集市場信用信息,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社會信用主體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將服務與信息采集相捆綁,涉及征信業務的,應當遵守征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條例》中明確,市場信用信息提供主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提供主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但是明確告知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歸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事項,依照《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守信激勵,信用良好主體可享有多項 “優先”
社會信用信息的價值在于應用,《條例》通過對守信行為進行激勵和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為實踐中實施聯合獎懲提供了法治保障,進一步發揮了社會信用的價值引導作用,為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守信風氣創造了條件。
《條例》規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給予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考慮;
(五)在日常或專項檢查中合理降低檢查頻次;
(六)在 “信用中國(遼寧大連)”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七)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失信懲戒——嚴重失信主體或面臨六種懲戒措施
《條例》明確,社會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過 “信用中國(遼寧大連)”網站向社會披露: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行為。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準入相關市場、行業或者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二)限制從事相關金融活動;
(三)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
(四)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五)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條例》規定,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一般為五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但依法被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的,自該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條例》同時明確,建立失信責任追究機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記錄該單位嚴重失信信息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將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進行失信懲戒。
(編輯 信訪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