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管字〔1999〕301號 1999年9月27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央管理企業:
為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加速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規范資產劃轉操作程序,特制定《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告知我們,以便進一步完善。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加速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規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和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整體或部分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
第三條 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手續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2、有利于產業結構、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3、堅持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由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五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部門和企業發生下列產權變動情況的,應按本規定辦理企業資產無償劃轉手續:
1、企業因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調整,改變行政隸屬關系的;
2、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兼并;
3、企業間國有產權(或國有股權)的無償劃轉或置換;
4、組建企業集團,理順集團內部產權關系;
5、經國家批準的其他無償劃轉行為。
第六條 按照國有資產統一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應按照下列情況分別進行申報:
1、屬于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范圍內劃轉的,由劃入及劃出雙方的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母公司向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跨地、市、縣劃轉的,還應由雙方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分別向同一上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屬于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進行劃轉的,由劃入及劃出雙方企業主管部門或集團母公司向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財政部。
3、屬于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與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之間劃轉的,地方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母公司向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財政部。中央由企業集團母公司、重點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4、屬于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在企業集團、重點企業及中央各部門之間進行劃轉的,由劃入與劃出雙方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 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接到完整的資產劃轉申報材料后,應認真審查,及時作出是否批準資產劃轉的決定,并發文批復。
第八條 企業集團、重點企業按產權紐帶管理的國有資產,在集團內部進行資產劃轉由集團母公司審批,報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由部門管理暫未脫鉤企業的國有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進行資產劃轉,暫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辦理資產劃轉手續,需提交下列文件:
1、劃轉雙方辦理資產劃轉的申請(凡申辦跨區域資產劃轉的,同時應附逐級上報的有關文件資料);
2、劃轉雙方企業母公司或主管部門簽訂的資產劃轉協議及政府有關批準文件(涉及企業行政隸屬關系改變的,需提交經貿委批準文件);
3、被劃轉企業經中介機構審定的劃轉基準日財務報告;
4、被劃轉企業與劃入方企業的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 劃入、劃出雙方企業應依據資產劃轉文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等有關手續,并進行相關的賬務調整。
第十一條 凡未按本規定辦理資產劃轉手續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應的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通知》(國資工字〔1990〕第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