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清辦字〔2000〕47號 2000年5月15日)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黨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各有關企業集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各有關社會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布置開展以來,有關中央部門和單位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提出和反映了一些需予以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現將《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參照執行。
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
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中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轉制的科研機構如何開展本次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辦函〔1999〕38號)和科學技術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197號)轉制的科研機構,預算單位清產核資按各單位實際情況,分以下兩類開展有關具體工作:
(一)1999年依據財政部《關于做好科研機構轉制過程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財清字〔1999〕10號)已開展完清產核資工作的科研單位,不再重復預算單位清產核資的資產清查等基礎性工作,但要做好基本情況和經費收支狀況的清理,做好清產核資報表數據的銜接工作,即:以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已下達的資金核實批復調整后的2000年1月1日賬務以及人員、收入和支出等清理結果填報“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報表”。資金核實結果未申報的單位仍依據財政部《關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申報辦法》(財清辦字〔1999〕10號)辦理,并應于2000年5月31日前上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批。
(二)1999年未進行或以1999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正在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轉制科研單位,應以財政部《關于開展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財清字〔2000〕1號)等文件的統一要求進行資產清查,以2000年1月1日轉制調賬后的財物填報“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報表”。資金核實工作依據《關于做好科研機構轉制過程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財清字〔1999〕10號)和《關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申報辦法》(財清辦字〔1999〕10號)等文件辦理,并填報附表《資金核實申報表》和《損失掛賬情況表》進行資金核實申報。
二、中央企業集團預算單位清產核資的范圍是什么?
凡是已有文件明確于2000年3月31日前下放地方,并與中央財政無經費領撥關系的預算單位,不再納入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范圍,今后隨地方進行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但其他預算單位,如軍工科研和企業集團內的出版、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應以《關于開展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財清字〔2000〕1號)等文件的統一要求和部署,全面開展預算單位清產核資的各項工作。
三、下列幾種情況的單位是否屬于預算單位清產核資范圍?
(一)對實行“先上繳后返還”財政管理體制的事業單位,由于其收入先上交財政,再由財政返還用于滿足日常經費的需要,應視同具有經常性財政經費關系。因此,需納入本次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二)凡是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指標,實行收入留成制度或從收入中提取管理費用的單位,應視同具有經常性財政經費關系,應納入本次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三)在國家批準的行政性收費中按標準提取用于日常經費需要的單位,應納入本次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四)對于只有財政部門撥給職工副食補貼和公費醫療經費,不存在其他經費領撥關系的單位,下屬于預算單位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四、由于地勘單位沒有事業基金,對清產核資損失和盤盈資產的處理,是否可以沖減(增加)“國家基金”或“地勘發展基金”?
地勘單位對清產核資損失和盤盈資產的處理,根據資金核實后的批復,按順序依次沖減(增加)“地勘發展基金”和“國家基金”。
五、在資金核實中,單位價值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由單位自行處理。如果成批量的處置,是否應有限額規定?
資金核實中成批量處置固定資產時,根據《預算單位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財清辦字〔2000〕27號)的規定,按代碼編至第三位的類別,分類別比照單項固定資產的處置標準執行。
六、科學事業單位等行業的“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科目,其賬面值如何在“事業單位資產負債簡表”中反映?
對按行業會計制度規定有“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科目的,其賬面值統一規定在事業單位資產負債簡表(財清預01-2表)的“清產核資待處理”賬面值欄內填列反映,如為凈盤盈以“-”號表示。
七、“人員及工資支出情況表”第10行行政人員和17行事業人員及其明細項,如何填列?
表中“行政人員”和“事業人員”應嚴格按單位性質和人員編制的劃分進行填列,兩者不能交叉重復統計。對事業單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技術(專業)職稱的,應首先按技術(專業)職稱對應填列“事業人員”項下的各明細項,對少數僅有行政職務無技術(專業)職稱的事業人員,按有關部門規定比照對應填列。
八、主管單位當年應撥未撥給下屬單位的經費,如何在“收入支出總表”中反映?
主管單位當年應撥未撥給下屬單位的經費,在此次清產核資中暫作為主管單位的結存資金處理,在“收入支出總表”和“上年結余”欄中反映,同時該經費在“財政撥款收支明細表”中也需同口徑反映。
九、對一個單位的“大財務”和“小財務”,此次報表是作為一戶還是兩戶來填報?
為全面、完整反映單位的資產財務等狀況,為便于報表軟件的正確運用,對一個單位的“大財務”和“小財務”,在此次報表填報中要求先進行政技術合并,然后作為一戶來填報報表和數據錄入。
十、“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是反映“事業支出”的明細,還是“事業支出”及“經營支出”的明細?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否填報此表?
“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主要反映單位支出總體水平和情況,單位人員、公用等經費只要實際支出了,不論其收入的來源是何種渠道(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都要依據表中有關項目和費用科目的規定要求,根據支出的有關原始憑證、明細賬簿等登記的實際發生數分析歸并反映。為全面了解掌握行政事業支出總體水平,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也應根據此表的規定要求,對應填列表中項目。
十一、地勘單位“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中92行的“地質勘探費”如何填列?
“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中92行的“地質勘探費”,是指按財基字〔1999〕852號文規定的地勘單位發生的地質項目經費中,扣除人員經費后的作為業務費支出的部分。其人員經費按報表填報要求在表中“人員經費”項目下單獨明細反映。
十二、單位本身不是教育機構,但也有很多在讀的研究生、博士生等,是否填報“人員及工資支出情況表”的補充資料?
對本身不是教育機構的一些科研院所招收的在讀的研究生、博士生等,根據報表填報要求也應填報“人員及工資支出情況表”的補充資料,但在職帶薪讀研(博士生等)人員除外。
十三、單位用自有資金或通過其他渠道已彌補的醫藥費超支部分是否還要在“醫藥費超支”項目中反映?
表中“醫藥費超支”是反映單位醫藥費實際累計超支數額,對單位已用自有資金或通過其他渠道彌補的醫藥費超支部分不再反映。
十四、“副食補貼”是否作為財政撥款?
通過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撥付的“副食補貼”,此次清產核資視作財政撥款,并要求作為中央經費在“財政撥款收支明細表”和“收入支出總表”中填列反映。
十五、“人員及工資支出情況表”中的“工資”應如何填列?
“人員及工資支出情況表”中的“工資”是指全年應發給個人的應發工資數,對部分全年發13個月工資的單位,此“工資”口徑含第13個月的工資數,即全年應發的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