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大連,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動物尸體的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標準分類。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推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目標,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統籌設施規劃、建設,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的具體落實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同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本行政區域其他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農村生活垃圾。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宣傳、動員,指導、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倡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經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制定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組織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目標任務,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建設規模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進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支持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場以及產生廚余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中轉站和集散場等設施、場所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和促進措施
第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潔生產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選擇與內裝產品相適應的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包裝物源頭減量的監督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優先采用可以重復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使用。
鼓勵消費者使用可循環利用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蔬菜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組織凈菜上市。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公共機構應當推行無紙化辦公。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六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發和應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督導員制度。
社會督導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等具體工作,有權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社會督導員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通過面向社會公開選聘、招募志愿者、發動黨員干部進社區等形式產生。
第三十條 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以及分類投放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
(二)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廚余垃圾(以下稱為餐廚垃圾),進行渣水分離或者油水分離,且不得混入竹木類、廢棄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損或滲漏的處理措施后投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的辦公和生產經營等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行政村所轄區域,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碼頭、車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管理責任人無法落實管理責任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管理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
(二)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及日常維護工作,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準確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應當配置專業駁運車輛,并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生產經營等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投放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四)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還應當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五)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和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
(六)行政村應當根據本地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在生活垃圾投放點、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依法簽訂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 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協議辦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服務正常進行。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船舶分類運輸。專用車輛、船舶明顯標示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做到密閉整潔,并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作業完畢后,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及時保潔、復位,并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按照要求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轉運場所;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五)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單位處理;
(六)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七)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八)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九)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提供的收集、運輸作業服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發現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同時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其及時協調處理。
第六章 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依法簽訂處置經營協議。
第四十三條 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協議辦理,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服務正常進行。
第四十四條 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同時向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置方式及其他工藝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技術標準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管理臺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
(四)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廚余垃圾采取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對廚余垃圾實行就地就近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定,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編制并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建立健全可回收物回收體系。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發展。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九條 鼓勵、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國家標準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應用。
第五十條 其他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結果納入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實績考核內容。
第五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信息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和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處罰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市及區(市)人民政府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整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理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六十六條 以下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二)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樹木、枝葉、雜草等垃圾,應當集中堆放,并由綠化養護單位及時清運至指定的投放地點,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